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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律师联盟专注于宠物权益保护,联盟成员突破千人,致力于全国律师宠物法共同学习、知识分享;已在全国各地就宠物买卖纠纷、宠物医疗纠纷、宠物侵权纠纷等主题召开专项论坛或者分享会,参与人数破百人。
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围绕宠物品种、血统、健康等问题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消费者高价购买“100%纯种犬”后发现实为混种、宠物医疗事故因无法确认宠物品种导致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频发。在此背景下,宠物鉴定成为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宠物鉴定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合同与侵权责任问题,还可能涉及动物防疫、行政监管等问题。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宠物鉴定体系,对宠物行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宠物买卖合同中,宠物的品种和血统直接影响价格,宠物鉴定有助于减少商家虚假宣传宠物品种、血统的现象。例如,一只持有血统证书的纯种布偶猫售价可能高达数万元,而普通混种猫市价为几千元。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以次充好,甚至伪造鉴定证书,欺诈消费者。
典型案例:案例一,2020年,某消费者花费约一万元购买“赛级双血布偶猫”,但收货后经检测,发现宠物猫与卖家描述的内容明显不符。法院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并由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另一则案例中,某宠物商家凭借所谓“国际认证基因检测报告”,将一只边境牧羊犬以数万元高价售出,宣称犬只血统纯度达100%。但买家收到小狗后,找同一检测机构复检,报告显示该犬只混血特征显著,为51%澳洲牧羊犬基因+43%柯基犬基因,与卖家报告严重不符。
1.侵权案件:是否属于烈性犬可能影响宠物主的责任划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若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再享有上述可以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2.权属纠纷案件:若宠物走失或者被盗窃,带有芯片或DNA记录的宠物更易被找回,并在权属纠纷中作为关键证据。
部分品种存在遗传疾病风险(如折耳猫的骨骼病、犬髋关节发育不良),基因检测可提前预警,避免后续医疗纠纷。某些城市(如深圳、上海)对烈性犬饲养有严格限制,在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如果犬只的品种难以判断,就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是否符合养犬规定。动物品种鉴定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另外,在犬只交易或运输过程中,如果涉及烈性犬的交易或运输,为了确保交易或运输的合法性,也可能需要对犬只进行鉴定。
世界犬业联盟FCI,是世界上最大的犬业组织之一。最初由比、法、德、奥、荷五国联合创立,现已具有84个成员机构。FCI承认世界上337品种的犬类并将其所有认可的纯种犬分为10个组别,其中每个组别又按产地和用途划分出不同的类别。FCI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各个犬种原产国的标准,并广泛公布;制定协会成员国血统记录,认定犬种标准等。FCI是一个以协调为主的组织,它并不处理犬的注册的事宜,也不直接进行犬只鉴定,而是主要通过其会员国家来举办世界性的犬展活动。
美国养犬俱乐部AKC(AMERICAN KENNEL CLUB),成立于1884年,由美国各地530多个独立的养犬俱乐部组成。AKC是致力于纯种犬事业的非营利组织。AKC每年记录130多万只犬的亲代情况,但不参与犬的买卖,因而不能保证注册犬的健康和品种质量。
世界宠物协会(WORLD PET ASSOCIATION)由世界各地从事宠物行业的个人和单位在自愿基础上发起成立的全球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全球最具权威的宠物协会。联合世界各地优秀宠物组织和在宠物认证、繁殖、训练、饲养、美容、医院、商展等行业发展研究方面专业的权威专家,制定并推行迎合国际宠物行业发展需求的行业规范准则,开展宠物血统认证、论坛博览、资质评选推荐等各类活动。
1.中爱联合纯种犬文化发展中心(CHINA KENNEL UNION)——推动中国纯血犬发展及行业培训的俱乐部
世界犬业联盟(FCI)在中国的唯一成员组织,是推动中国纯血犬发展及行业培训的俱乐部,在中国具有完全的纯种犬管理权威性。在FCI的授权及支持下执行对FCI认定的纯种犬进行管理。CKU繁殖登记部是负责纯种犬繁殖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工作内容涉及纯种犬的繁殖登记、繁育登记、配种登记、考试成绩登记、比赛成绩登记、髋关节发育不良(HD)检测和DNA亲子鉴定等等。
2.NGKC(名将犬业俱乐部):AKC(美国养犬人俱乐部)中国合作机构,开展犬只基因检测与血统登记。
成立于1999年,是全球最大的基因组学研发机构, 将前沿的多组学科研成果应用于医学健康、资源保存、鉴证服务等领域。秉承“基因科技造福人类”的使命,怀抱“健康美丽,做生命时代的引领者”的愿景。
专注于动物基因科技,业务范围涵盖基因检测、基因编辑、细胞治疗、动物克隆等。创建动物基因编辑和体细胞克隆技术平台,建设动物多样性基因信息库,该企业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宠物克隆企业和国际领先的基因编辑犬技术服务企业。
2015年7月14日经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涵盖动物法医学司法鉴定(含伤残鉴定、尸表检验等)、流浪动物救助、动物品种纯种鉴定与价格评估等专业领域。截至2024年,该协会已发布《动物法医学司法鉴定动物(马、驴、骡、驼)伤残鉴定标准》团体标准,并立项《动物法医学司法鉴定,动物(犬、猫)伤残鉴定标准》等四项团体标准。该鉴定机构在多起诉讼中,均出具鉴定意见,且被法院采纳的比例较大。
通过对宠物的体型、毛发、五官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对宠物进行初步鉴定,不过争议较大。部分混血宠物外观接近纯种,但基因检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纯种宠物通常有血统证书,上面记录宠物的姓名、出生日期、毛色、花纹和血统等详细信息,相关犬业协会或猫业协会官网可查看。依据国际标准(如FCI、AKC)比对犬种特征,结合芯片或DNA检测宠物品种。
短串联重复序列(STR)分析:STR是基因组中连续重复的2-6个碱基对长的DNA单元,不同个体重复次数有差异,可作为“遗传指纹”,常用于宠物登记、芯片备案、走失寻回等。
单核苷酸多态性(SNP)分析:指基因组水平上由单个核苷酸变异引起的DNA序列多态性,与宠物性状、遗传疾病等密切相关,如暹罗猫“重点色”毛色由酪氨酸酶(TYR)基因上的SNP变异引起。
拷贝数变异(CNV)分析:指基因组中某段DNA片段的重复或缺失,影响宠物形态、生理特征,例如,柯基、腊肠犬等短腿犬种的FGF4基因复制插入就是一种CNV现象。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涉及鉴定机关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 启动鉴定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当事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法院依职权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另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通知出庭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适用于纯种犬猫登记,血统证书由行业协会(如CKU、NGKC)颁发,非国家强制标准,缺乏国家统一监管,依赖机构权威性,不同机构标准不一;且证书可伪造,市场上存在“套证”现象,即非纯种宠物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血统证书”。 例如,2020年上海某犬舍伪造CKU证书案:一消费者花费12万元购买“双血统边牧”,后经CKU官方核查,该犬只未在协会登记,证书系伪造。消费者起诉后,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令三倍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技术可靠但司法采信度存疑。不同机构使用的基因标记(SNP/STR)可能不同,导致结果差异。且司法认可度有限,目前国内尚无明确法规规定宠物基因检测的法律效力,部分法院可能不直接采信商业机构的报告。例如,2021年北京一宠物医疗纠纷案消费者因宠物狗术后死亡,质疑医院操作不当,并提交某基因公司的检测报告,证明该犬携带某种药物过敏基因。但法院认为该检测机构未列入司法鉴定名册,最终未采纳该证据,仅依据兽医诊疗记录判决。
管理效用有限,覆盖率低。除部分重点管理犬种(如深圳禁养烈性犬)外,大多数宠物未植入芯片,覆盖率低。不同城市的芯片系统不互通,跨地区纠纷难以追溯。2022年杭州宠物狗走失纠纷案,一只已植入芯片的柯基犬被新主人领养后,原主人凭芯片信息要求返还,但新主人拒绝。由于杭州未强制芯片登记,派出所调解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耗时半年才解决权属问题。
在司法鉴定中,侵权纠纷、财产损害纠纷等还经常涉及对于宠物的价值鉴定。对于这类鉴定,宠物价值缺乏标准化评估体系,可能会受主观因素影响。涉及遗产或离婚财产分割时,宠物在财产分配中的鉴定价值不同,也可能导致冲突。甚至可能出现无资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
法院可能不采信商业报告:如前述北京案例所示,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一种书证,但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此书面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此类书证的法律效力,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如下: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双方协商确定或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经此程序确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
若DNA检测机构出错(如误判品种),消费者难以证明损失与错误的因果关系。
若对鉴定结果存疑,消费者需自行委托二次鉴定,费用通常在数千元。若鉴定错误,消费者可能面临举证难、索赔无门的问题。
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制定《宠物鉴定行业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资质、技术标准及法律责任。建立全国性宠物基因数据库,供司法、行政机构调取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抽查鉴定机构,打击虚假认证。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机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宠物交易平台(如淘宝、闲鱼)对“血统认证”商品进行资质审核。
法院可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宠物纠纷案件中提供专业意见,提高证据采信度,探索“宠物价值评估标准”,减少赔偿金额争议(如纯种宠物 vs 普通宠物)。
宠物鉴定是宠物行业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国内仍面临标准缺失、效力存疑、监管不足、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未来需通过“法律+行业+技术”协同,构建可信赖的鉴定体系,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服务于司法与行政管理需求,推动宠物行业、宠物经济健康发展。
崔灿律师擅长处理各种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同时深耕竞业限制+宠物行业双领域。运营“胖胖的小崔铲屎官”账号,专注动物保护、新型宠物产业合规等宠物法问题,建立“宠物保护联盟”,专注于宠物权益保护、宠物产业全链条法律风控。
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和实务能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6次获得西南政法大学综合奖学金、昊阳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等荣誉;曾加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组织,与成员一起办理几十起法律援助案件,具有较为充足的劳动法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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